印度《千禧郵報》(Millennium Post)網站2019年3月29日報道,正在修訂過程中的《印度森林法案》重點關注森林保護和氣候變化問題,其修訂草案正在向各邦征詢意見。
目前,印度環境、森林和氣候變化部(MoEF&CC)已經完成《印度森林法案》(1927年)的全面審閱,并根據該部設立的核心委員會的意見編寫形成了修訂草案。3月7日,森林監察長Noyal Thomas致函各邦,要求必須與非營利組織和民間社團組織等所有利益相關方開展意見征詢,并于6月7日之前將意見匯總后提交至環境、森林和氣候變化部。
這份長達123頁的修訂草案補充了此前《印度森林法案》中缺失的重要術語的定義。其中,社區被定義為“根據政府記錄,居住在特定地區并共同擁有和享有公共財產資源的一群人,不論其種族、宗教、種姓、語言和文化”。森林被定義為包括“在任何政府記錄中被記錄或公告為森林或林地的任何政府、私人或機構的土地,由政府或社區管理的包括森林和紅樹林在內的土地,以及任何由中央或邦政府為本法案目的通過公告宣布為森林的土地。”
1927年頒布的《印度森林法案》在序言中強調,該法案主要是規范森林產品運輸及其稅收。而此次修訂草案則將重點放在“保育、提高和可持續經營森林資源以及與之相關的事項”,“從而保障生態穩定性,確保永久提供生態系統服務,并解決與氣候變化和國際承諾有關的問題。”修訂草案特別提到了2006年頒布的《森林權利法案》,并指出,如果邦政府在與中央政府協商后認為《森林權利法案》中規定的權利妨礙了森林保護活動的實施,那么邦政府“可以通過向享有權利的人支付費用或給予土地,或以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維持森林社區的社會組織,或者為這些森林居民在合理且便利的地方劃定其他森林地區,從而減少其對原有森林享有的權利”。
該修訂草案還引入了新的森林分類,即生產林。這類森林的經營目標是生產木材、紙漿、紙漿材、薪材、非木質林產品、藥用植物或所需的任何森林物種,以增加森林在特定時期的產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