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9時12分,黃島區法院執行干警趕到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澎湖道街86號,對被執行人青島友林木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某某采取搜查等措施。被執行人欠廠房租賃費等317萬余元逾期不還,前期,法院經網絡查控劃撥被執行人存款40萬元,查封車輛19輛,經調查,被執行人有償還能力。執行干警對被執行人辦公場所的財物賬目、現金財產及尹樹林的個人財產等進行了搜查、扣押,并對機械設備、木材等依法進行了查封。
據悉,2015年3月26日,本案申請執行人廣東金凱隆貿易有限公司與青島友林木業有限公司簽訂了木材加工場地租賃合同,然而后期合同生效后一直未完全履行。后廣東金凱隆貿易有限公司對此進行起訴,要求返還要求被告青島友林公司歸還原告合同租賃定金200萬元及其利息,直到今天,該案一直未得到執行。
執行現場尹某某告訴記者,當初與廣東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時,廣東公司原計劃到與該公司在青島生產生物質燃料,兩家公司對此簽訂了合同,所簽場地租賃協議作為整個合同一部分,友林公司為此還專門修建了廠房,后來廣東公司放棄了該項目,導致整個項目無法進行。
尹某某告訴法官,之前他的公司承建了一個項目占用了大量資金,后被青島某公司收購,但收購資金一直未補償到位,導致整個公司財務緊張,在后續與其他公司合作中,屢屢不能如期支付導致違約,由此也牽涉到對廣東公司違約。
“我就尋思著反正廠房咱們建了也就建了,反正也不會閑置下來,當時就簽了合同解除協議,也沒多想。”尹某某告訴記者,當年11月2日,雙方協商解除租賃合同,并簽訂《合同解除協議》,解除協議約定青島友林木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應在2015年11月13日之前,向金凱隆公司退還租賃定金200萬元至其指定賬戶。按照解除協議約定,被告青島友林木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應按約定退還租賃定金,如若違反約定,從2015年11月14日起按每月3%的利率支付逾期違約金。
2017年3月6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受理廣東金凱隆貿易有限公司訴青島友林木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合同及其以后的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合同租賃定金200萬元及其利息,被告尹某某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也查到在尹某某涉及到的一些其他宣判案件中,他一直在歸還一些其他欠款,但這個案子一直沒有履行。”黃島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李濤告訴記者,尹某某一直未到庭應訴,后來在執行過程中,執法局工作人員多次電話聯系,其多次未現身。
在今天活動執行現場,執行法官當場查封了公司辦公室高檔酒水、禮品一宗,價值五千余元,查封木材近兩萬立方。
下一步,法院將責令被執行人提出不影響企業經營又受申請執行人認可的還款計劃,在限定時間內履行義務,如仍規避執行、拖延執行,法院將依法對查封的被執行人財產采取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