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報全媒體訊 花135萬余元買了滿堂紅木家具,原本指望給新居增光添彩,沒想到,買來的竟是山寨貨。歷經一審、二審后,近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銷售商退還消費者貨款135萬余元,支付賠償款405萬余元;出租場地的家居廣場對銷售者應返還的上述貨款和應支付的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35萬元的紅木家具竟是“山寨”貨
市民劉先生一直有紅木家具“情結”。2014年5月,他在我市一家居廣場的一家知名紅木品牌展廳預訂了價值約135萬元的紅木家具,包括清式餐桌、沙發、椅子等。當年11月6日,劉先生付清了全部貨款后,展廳將第一批清式餐桌送到了劉先生家。餐桌擺放到家里后,劉先生看來看去,總覺得這些家具缺乏神韻,產生了疑慮。于是,2015年6月6日,他與展廳經營者吳某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其中有一條是吳某保證出售的家具是該知名品牌的產品。同時,吳某承諾調換之前的清式餐桌。
但補充協議簽訂后,吳某的承諾根本就是空頭支票——不僅餐桌沒有調換,陸續送來的家具也都不靠譜。最后,東窗事發——該知名品牌對吳某的授權于幾年前就已經終止,吳某涉嫌侵權知名紅木品牌的事情敗露,并被媒體報道。劉先生聞訊找上門時才了解到,吳某送給他的貨實際都是從別的廠進的。
2016年12月,劉先生向一審法院起訴,認為吳某欺詐,要求其退一賠三,家居廣場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經營者欺詐,應該退一賠三
一審法院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雙方簽訂的《定/銷貨單》明確了供貨方為“知名紅木品牌”,且加蓋了該品牌字樣的印章。《補充協議》明確了因吳某交付的貨物尺寸、款式不符,要求吳某保證調換的貨物品牌為該知名紅木品牌;其次,劉先生與吳某的兩份電話錄音中,吳某均認可將非該知名品牌的家具冒充出售,并向劉先生表示懺悔。可見,吳某與劉先生的交易構成欺詐。
至于家居廣場是否應承擔責任,根據《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至劉先生起訴時,家居廣場與紅木展廳的租賃合同已到期,該紅木展廳也注銷了個體工商登記,因此,劉先生也可以向家居廣場要求賠償。
據此,去年8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吳某退還消費者貨款135萬余元,支付賠償款405萬余元;家居廣場對銷售者應返還的上述貨款和應支付的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家居廣場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冤
要對這筆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家居廣場滿腹委屈和不解,遂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市中院認為,該家居廣場的經營模式屬于以招商形式引進各種家具建材品牌,提供銷售平臺并對品牌商戶進行統一管理。因此,家居廣場對于商場入駐的商戶有準入審查義務,本案交易發生時,紅木公司的授權已經終止,家居廣場對此疏于審查。其次,家居廣場對外宣傳稱其公司對商場所售商品質量負全責,如今,商戶欺詐一事已然確認,由此可見,對于商場展廳內的商品,家居廣場也未能嚴格把關,確保品牌質量。家居廣場的上訴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近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