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00014349/1981-00019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1981年10月10日
標 題: 國務院關于制止木材變相議價和隨便加價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1981〕150號 發布日期: 2018年04月13日
國務院關于制止木材變相議價和隨便加價的通知
國發〔1981〕15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共中央、國務院今年三月八日《關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批準國家物價總局今年五月七日《關于木材提價和木制品等調價的報告》以后,有些地方仍對木材進行變相議價,隨便加價和以木易物。這種情況目前還有不斷發展的趨勢。如有的省規定林區自留的規格材加價百分之四、五十,七、八十,甚至一倍以上;有的省、區對撫育間伐材仍堅持每立方米加價一百三十元。這種情況如不迅速制止,不僅造成木材市場價格紊亂,影響一系列木制品價格的穩定,而且會助長投機倒把,助長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為此,特再重申如下規定: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木材收購價格和出廠價格,不得再搞議價和變相議價。
二、林業部門為社、隊或社員代銷材的價格,不得超過木材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三十,林業部門的銷價只能增加加價金額和相應增加的稅金、利息。
三、有的省、區規定的國營林場撫育間伐材,每立方米加價一百三十元的辦法,應立即停止執行。為照顧生產單位的實際困難,撫育間伐材可以高于出廠價的百分之三十定價。
四、東北國營林場知識青年生產的木材,省定價大大高于國家定價的,應當降下來。實行按質論價,或略高于同等規格材的價格,高出的幅度應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內。
以上規定,請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用材單位不準高價購進木材,違反國家規定,以高價購進的木材,不得高價轉售,不準攤進產品成本,產品不得用高價銷售。對由于高價收購木材而引起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必須追究責任,實行紀律制裁。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