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趙某從甲縣木材采購站購買了10立方米杉原木,計劃賣給乙縣某家具廠。趙某到甲縣林業局辦理了木材運輸證,并按運輸證的規定將10立方米杉原木運到乙縣。后來趙某聽說丙縣家具廠的杉原木收購價更高,于是繼續將車開往丙縣,途經丙縣木材檢查站時被攔石。
【處理意見】對趙某的行為如何處理,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處理。因為趙某的木材來源合法,且沒有造成森林資源破壞,只是超出了木材運輸證的有效路程。現在是市場經濟,應當允許行為人適應市場的變化。而且森《林法》也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超出木材運輸證的路程要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按無證運輸處罰,即沒收10立方米木材,并處30%以下的罰款。因為森《林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3款規定,木材運輸證自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超出運輸證的路程,應當按無證運輸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趙某的行為違反《森林法》第35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定性為無證運輸,但危害性較小,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只沒收10立方米木材,不并處罰款。
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第三種意見進行了處理。
【案件評析】林業主管部門的處理是正確的。
《行政許可法》第2條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森林法》規定,木材運輸證是從林區運出木材的憑證。《森林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3款規定,木材運輸證自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必須隨貨同行。因此,木材運輸許可是一種典型的行政許可。也就是說,一張木材運輸證是針對某一特定的木材的運輸許可,不僅包括這一特定木材的樹種、材種、規格、數量,而且包括這一特定木材的運輸時間、路程等。超出木材運輸證規定的路程,這張運輸證就失去了原許可范圍的效力。
本案中,趙某申請辦理運輸證時,其申請的路線是從甲縣到乙縣某家具廠,林業局同意了趙某的申請,辦理了甲縣到乙縣某家具廠的木材運輸證,也就是說允許趙某將木材從甲縣運輸到乙縣某家具廣。如果趙某要將木材從乙縣再運到丙縣,應當憑甲縣的運輸證到乙縣換證(即申請辦理從乙縣運到丙縣的木材運輸證)。但是,趙某沒有申請從乙縣到丙縣的運輸證,就擅自將木材從乙縣運輸到丙縣,其行為超出了原木材運輸證的許可范圍,所以,應當定性為無證運輸。但是,趙某的違法行為比較輕微,可以依法從輕處理。按照第三種意見沒收趙某的10立方米木材,但不對其并處罰款,是合適的。
【觀點概括】運輸木材應當嚴格按照木材運輸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超出木材運輸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木材,應當認定為無證運輸。
(摘自:國家林業局政法司編《林業行政執法案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