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5月9日訊 記者萬靜 國家林業局今天對外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采伐指標的分配管理,簡化林木采伐的審批手續,推行簡便易行的伐區設計,對集體林不再編制和下達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以采伐限額作為統一控制指標。
我國集體林地面積占林地總面積的60%,是我國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的重要陣地。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之后,集體林經營主體和經營模式發生了根本變化,給集體林區發展帶來巨大生機和活力。為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創新林業治理機制、切實賦予林農應有的經營自主權和財產處置權、充分調動其造林育林護林積極性,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意見》規定,林權所有者申請采伐,可憑林木權屬證明及相關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鄉鎮林業站提出,發證機關對符合采伐發證條件的應及時發證,不得推諉拖延或“搭車收費”。企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采伐,依相關技術標準進行伐區調查設計,林農個人申請采伐,可由林農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據申辦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基本要求進行簡易伐區調查設計,一次采伐蓄積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