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前期費用補助。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林業投資、境外林業合作,在項目所在國注冊(登記)、購買資源權證之前,或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簽訂合同(協議)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前期相關費用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不超過中方投資額7.5%的前期費用。
2.資源回運補助。企業開展境外森林資源開發將其所獲權益產量以內的林業(原木、鋸材、板材)合作產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不超過企業在境外采伐加工并運回國內口岸運保費的20%。
3.“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補助。對在境外開展林業資源合作業務的企業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員,向保險機構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予以補助,每人最高保險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補助標準為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
4.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補助。境外突發事件指從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派出的人員因恐怖、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傷亡等緊急事件,相關處置費用補助標準參照《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執行。
5.境外研發中心專利注冊費用補助。對我國企業境外研發中心的國外專利注冊費用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不超過境外專利實際注冊費用的50%。
6.貸款貼息。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林業投資、境外林業合作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于項目經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貸款給予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