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木絕對歸國家所有的觀點,無論從法理上還是現行法律上講都存在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據并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就法理而言,烏木不宜當然地收歸國有。烏木這一類財產應視為無主物,而無主物的歸屬應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即先占原則,誰先占有就應該歸誰。
■對偶然性的值錢物的發現,國有權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寬容對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過程和方式不違反法律。
■建議適時修改現行《物權法》,或出臺司法解釋,從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的角度出發,對《物權法》第116條之天然孳息進行廣義上的解釋。
就在彭州烏木事件尚未淡出公眾視線時,江西修水縣也發生了同樣的事。
近日,江西修水縣農民梁財在東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長達24米、直徑1.5米、重80噸的疑似烏木。目前古樹的性質和價值還未完全確定。與彭州烏木事件在自己承包地里挖出烏木不同的是,這次江西修水農民是在河里挖出的烏木,按照當地相關部門的說法“河流是國家的,出土的東西包括礦山資源都是屬于國有”。當地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政府將和發現者協商確定古樹歸屬。
“烏木之爭”的本質,是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的沖突。
政府收繳烏木必須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否則就有悖于依法行政原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以及地下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但現有的《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等法律,均未對烏木的屬性進行定性,這種模糊性導致古樹的歸屬權難以確定。
烏木絕對歸國家所有的觀點,從法理上還是現行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據并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段餀喾ā返谒氖鍡l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段餀喾ā凡捎昧信e的方式規定了哪些財產歸國家所有,如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這并不意味 沒有被列舉的均當然地收歸國有。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何為埋藏物或隱藏 物進行界定,但烏木不屬于埋藏物或隱藏物“埋藏”或“隱藏”是有意識地人為地將物品埋藏起來。如果政府主張這是埋藏物或隱藏物,那么就有義務舉證證明是有 人埋藏或隱藏的,而這顯然無法證明。
就法理而言,烏木不宜當然地收歸國有。烏木這一類財產應視為無主物,而無主物的歸屬應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即先占原則,誰先占有就應該歸誰。誰先發現就歸誰最具有合理性。
該烏木發掘于村民承包地或者村民能夠自主占有的范圍,地方政府引據《民法通則》關于“埋藏物”歸公的規定顯然是不合時宜的。烏木本身應為“土地 出產物”,與“埋藏物”概念差距甚遠?!奥癫匚铩笔墙洶l現的但現今所有權人不明的包藏于地下的他人之物,早就存在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且在地下也并未發生質 變而成新物,只是發現之時所有權人不明而已。烏木屬于土地出產物,樹木因自然災害埋入淤泥,在缺氧、高壓狀態下,經過成千上萬年的碳化過程發生質變實際形成新物,未出產前應視為土地的一部分,分離之后為獨立之土地出產物。
《民法通則》是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的1986年制定實施的,帶有明顯的“國家立法主義”色彩,遵循所謂“凡是法律規定不屬于個人所有的,一律歸國 家”的立法邏輯。只要法律不回到“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以人為本的軌道,私人的權利就可能被堂而皇之假以法律之名不公正地變相剝奪。對于偶然性的有利益的值錢物的發現,強勢地位的國有權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寬容對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過程和方式不違反法律。
理論上講,國有權是“全民所有”,而實際上很難完全實現全民普惠性。確權后的私權,往往更具備市場流轉的功能,可以創造新的價值,國家也可以通過藏富于民增強綜合實力。片面地規定將一切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對資源的開采、保護、利用。
烏木權屬爭議之所以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折射的是公眾對公權濫用的憂慮。
烏木究竟屬于公有還是私有,應該得到法律明確的厘定,否則類似的糾紛依然會此起彼伏。建議適時修改現行《物權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 司法解釋,從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的角度出發,對《物權法》第116條之天然孳息進行廣義上的解釋,包含烏木等土地出產物。同時,將用益物權人擴充到包括以占有為條件的債權人等在內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將不經意發掘或發現的自然形成之物歸屬于用益物權人。
在現行法律依然不明確的背景下,解決烏木之爭不妨采取協商的辦法??梢杂僧數卣ㄟ^協商從發現者手中“購買”歸屬權,雙方依法簽署協議,這樣既能有利于烏木的保護,也最大限度尊重發現者本人的意愿,保證發現者的利益。
烏木之爭折射了市場經濟背景下法律的缺憾和立法導向的偏差,也折射了基層政府公權力的“傲慢與偏見”,倘若還不能從法律上給個具體的說法,打上相關的法律補丁,或許類似的糾紛依然會此起彼伏沒完沒了。
(作者單位:司法部《中國司法》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