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木材網訊 近日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歐盟木材法規》已于今年3月3日起正式施行。歐盟作為我國木材及木制品的重要出口市場,法規的實施會抬高相關企業的成本,將對我國林產品出口產生深遠影響。
《法規》指出歐盟成員國將指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此《法規》的執行并制定管理條例。各歐盟成員國將自行決定針對違反法規行為的處罰種類和范圍。依照此《法規》規定,監管機構需要得到歐盟委員會的認可。得到授權的監管機構將為歐盟運營商提供盡職調查體系,運營商可以選擇開發自己的盡職調查體系或使用監管機構提供的盡職調查體系。
《法規》的產品涵蓋范圍包括:實木制品、地板、膠合板、紙和紙漿;回收產品、竹、藤、印制品(書籍、雜志、報紙)不在涵蓋范圍內。必要時此產品涵蓋范圍可以被修改。《法規》適用于歐盟內部生產以及進口的木材和木制品。持有FLEGT2和CITES3許可證的木制及木制品均被認定為符合此法規的規定。
《法規》主要通過3項規定抑制非法木材的流通:一是禁止將非法木材及含有此類木材的木制品投放歐盟市場;二是要求將木制品首次投放歐盟市場的貿易商進行“盡職調查”;三是貿易商需保留關于其供貨商和客戶的文件及證明,以滿足可追溯性。此外,《法規》還對盡職調查進行了詳細規定,“盡職調查”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通過風險管理將向歐盟市場投放非法木材以及含有此類木材的木制品的風險降到最低。“盡職調查”主要包括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規避3個部分。
據了解,《法規》的制定和通過是歐盟森林執法、施政與貿易行動計劃(始于2003年)在打擊非法采伐和相關貿易方面的又一重大舉措,目的是進一步改善林業經營和采伐活動,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進入歐盟市場。據悉,該《法規》是一個強制性法規,主要適用于在歐盟成員國國內生產及從歐盟以外國家進口的木材及其木制品。因此,這項《法規》與家具產品、室內裝飾用木制品如木線條、地板、細木工制品等關聯密切。
針對《法規》的實施,業內專家對《中國綠色時報》記者表示,中國的涉林企業在進出口貿易時,首先應深入了解《歐盟木材法規》的具體要求,建立合格供應商評審制度,選擇合法的供應商。此外,生產商還要嚴格按照《法規》要求采購木材及木制品等原料,并重點收集和核實供貨方相關材料,做到可追溯或盡責調查。專家還建議我國木材加工企業在跟國外進口商簽訂協議前,務必做好充分溝通。
(責任編輯:蘇木)